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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的有关要求,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市建委《关于调整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专业资质审批条件的通知》(沈建发[2003]34号)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3]40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05年全市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审验范围
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
二、 审验内容
2004年度企业注册资本金、持证上岗人员达标情况以及企业法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的变化情况等。
三、 申报材料
1、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一份(可由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获得)。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两本。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 审验程序
各类劳务分包企业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报沈阳市建筑装饰协会。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沈阳市建筑装饰协会接到企业的上报材料后,进行初验,并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件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应参加审验企业总数的30%。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沈阳市建筑装饰协会在初验结束后,将审验结论汇总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建委。
对于已经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后又取得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证书的企业,此次审验中应将原取得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
五、 审验结论
资质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没有严重拖欠从业人员工资行为且持证上岗人员达标的,审验结论为合格。
2、企业持证上岗人员未达到审批标准但不低于80%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没有严重拖欠从业人员工资行为的,审验结论为基本合格。
3、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1)、持证上岗人员未达到审批标准80%的;
(2)、拖欠从业人员工资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3)、过去一年内发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4、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附件:2005年劳务分包企业年度审验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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